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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開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引用:
作者aaaa88
但是被害者願意出來並不是因為誤認她是店長當班而出來吧?? 而是單純的約個地方談判而已!!! 所以被殺死跟職務或是否當班因果關係並不是確立的...

引用:
作者sclee
我記得謝女熟到認死者為乾爹

顯見,他們已非一般顧客的關係,不然怎會無故有顧客的電話可以約到店內談事情?

這已經超出所謂執行職務的行為

而且,印象中監視器拍到受害者二人的最後身影是晚上到這家店,好像已經打烊


如果,像龍門客棧哪種,進去投宿或吃一餐就被店員下藥做掉,這種狀況老闆就算不知情,也很難完全推卸責任


要思考的點是
若非這層雇傭關係
一般人要如何大喇喇地利用店內的空間設備 遂行他的殺人計畫?

進一步想
星巴克會允許員工下班後 還利用店裡的器械原料來招待自己的朋友嗎?

90台上字1235
...受僱人職務上予以機會之行為,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
舊 2015-04-01, 08:42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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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開始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