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人生開始
地院法官可能忽略執行職務是採 外觀說(42台上字1224)...(不過也有反對此說的就是了)
是不是當班只有兇嫌自己知道
從受害者或一般人的角度來看 她們夫婦倆可能不知道兇嫌的班表
只知道她是這家店的店員 向她們提供這家店的商品 客觀上就屬於執行職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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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謝女熟到認死者為乾爹
顯見,他們已非一般顧客的關係,不然怎會無故有顧客的電話可以約到店內談事情?
這已經超出所謂執行職務的行為
而且,印象中監視器拍到受害者二人的最後身影是晚上到這家店,好像已經打烊
如果,像龍門客棧哪種,進去投宿或吃一餐就被店員下藥做掉,這種狀況老闆就算不知情,也很難完全推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