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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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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人生開始
地院法官可能忽略執行職務是採 外觀說(42台上字1224)...(不過也有反對此說的就是了)

是不是當班只有兇嫌自己知道
從受害者或一般人的角度來看 她們夫婦倆可能不知道兇嫌的班表
只知道她是這家店的店員 向她們提供這家店的商品 客觀上就屬於執行職務之行為

但是被害者願意出來並不是因為誤認她是店長當班而出來吧?? 而是單純的約個地方談判而已!!! 所以被殺死跟職務或是否當班因果關係並不是確立的...
舊 2015-04-01, 01:33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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