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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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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廢鐵鎮
文章: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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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
以上恕刪

我認為服務項目訂定為緊急救護即可(疾病/ 車禍), 不需要到全面拒載.


針對"考試"這個項目,我倒覺得"警車"、"警用機車"全面拒載,
非常合理。但是其他種類的車輛,可以有討論空間。
舊 2015-04-01, 12:10 AM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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