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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開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引用:
作者aaaa88
如果是當班業務執行中...應該是有機會要付點連帶責任...

有點忘了它的犯罪過程....不知哪裡有詳細的起訴書可以看???

單就剛剛一些新聞拼湊起來...感覺老闆判賠也是有點勉強...
https://tw.news.yahoo.com/%E6%9C%80...-082513026.html

當初士院判決是認定...謝依涵並非在執行店長職務時.....(也就是並不算是在工作期間.....只是約人到工作店裡喝咖啡嗎?)....把人迷昏帶走...在他處殺害........所以雇主免賠....

但高等法院今認為,呂炳宏等人是謝依涵的雇主,對於謝依涵在工作上有監督責任...這也蠻奇怪的.........是有新事證嗎???

地院法官可能忽略執行職務是採 外觀說(42台上字1224)...(不過也有反對此說的就是了)

是不是當班只有兇嫌自己知道
從受害者或一般人的角度來看 她們夫婦倆可能不知道兇嫌的班表
只知道她是這家店的店員 向她們提供這家店的商品 客觀上就屬於執行職務之行為
     
      
舊 2015-03-31, 11:16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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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開始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