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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gdr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Teela
重點是,樓主把照片PO在網路上,在民法上,單就未經允許、散播他人照片此點而言,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刑法完全無罪,民法要PO的人因此獲利或者是被PO的因此遭受損失才能求償
沒有那麼簡單的
舊 2015-03-31, 06:05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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