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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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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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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3
這是要用警察的不協助, 讓當責的機關無可推拖- 不能用沒警察來協助所以我不去來當理由! 而不是警察不管這個!

如果食安是衛生單位該做的, 讓這當責的單為來想要怎麼做好, 局裡要儀器寫申請單買,
局外要出門寫出差單派公務車或請差旅費, 要強制的請檢察官 (或其它方式) 來進行....
很多情況下 "協助" 的警察來了也辦不了事, 像環保管的噪音, 警察要來但最終也多是勸導, 因為他也說那不是我管的!


引用:
作者oversky.
比較有問題的是不再行政協助衛生局食品衛生稽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http://bit.ly/1GHYcBC
第 42-1 條

為維護食品安全衛生,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
管機關。

http://i.imgur.com/pwpHuCy.png
舊 2015-03-31, 03:41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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