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操級廢員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MPEP
強制罪,傷害罪,最重處三年 <=== pollo (●’Д`)ノ

過失致死,最重處兩年 <=== pavone ヽ(’∀‘●)ノ


引用的法條有誤!

有過失致死, 也有過失傷害....

如果說灌人酒把人給灌死是用過失致死判刑,

那造成身體的傷害就應該是用過失傷害來判,

根據刑法284條, 過失傷害刑責很輕的:
引用: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換個角度, 強灌人烈酒致身體受傷害昏迷要用普通傷害罪來判,

那把人灌到死就應該用殺人罪來判才對.
     
      
舊 2015-03-25, 03:42 PM #1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操級廢員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