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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薪四法修訂 立院初審通過 企業應訂「利潤分享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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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央社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會同工會提利潤分享計畫,違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提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要提具體利潤分享計畫,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社環委員會初審時,勞動部長陳雄文贊成修法方向,但應加入工會、勞資會議意見,擴大勞工參與。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應給勞工獎金或分配紅利。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事業單位應公平考量勞工年資、工資、職位及績效等因素,會同工會訂立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利潤分享計畫書。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召開勞資會議共同訂立後,計畫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於次一營業年度中了結算前實施。
陳雄文表示,修法先從1700多家上市櫃公司開始,每年財報都要公開,易於查核,執行不會有太大困難,企業盈餘分享員工有助提升士氣。
上市櫃公司分享盈餘給勞工屬「加薪四法」一環,其他修法還包含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工廠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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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萬對上市櫃公司來說根本不痛不癢
那, 沒有上市上櫃的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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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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