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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ther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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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218
只要駕駛有肇責那怕只有1%,行人都可以告過失傷害以刑逼民要求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
    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
    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
    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
    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
    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
    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
    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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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03-21, 09:58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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