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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upp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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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66
離職預告問題(遇到個惡老闆)

請問一下各位先進,工作時間未滿三個月離職老闆是否有權扣除薪資?我當日離職有交接機房鑰匙.所有伺服器帳號密碼,

我還教交接同仁一些基本的帳號設定等等的(跟我交接的不是專業人員),剛剛還打電話來詢問如何操作

伺服器等等的問題,說真的不是技術人員不會維護伺服器連什麼是Admin密碼都不懂干我屁事,

雇主說要七天後才能走人和交接人員交接,跟我嗆一天沒去要扣我三天薪資,我懷疑公司沒政府法律了...

我一個人資訊總務兼人事做三人工作包山包海,慣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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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亮離職安全上任-談勞工自請離職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上)

勞資雙方應於離職過程中好聚好散。
點閱數:210141
2012-12-27 

文/104獵才派遣事業群總經理兼集團法務長蘇宏文律師

今年因景氣復甦,企業已提早佈局2015,年前轉職潮正蓄勢待發。根據104資訊科技的調查顯示,今年10月,在34.5萬名主動應徵者當中,有12.4萬人仍在職,比例為36%,較去年同期增加7千人,增幅達6%,可知打算跳槽的「騎驢找馬族」儼然成為此波主動應徵人潮成長的主要推力。

若你也打算於農曆春節前後進行轉職,除了祝福你順利轉換職涯**台,找到新伯樂外,更重要的是,勞資雙方如何於勞工離職的過程中,好聚好散,避免衍生後續的法律糾紛,此為本文撰擬之目的。

一、勞工自請離職時,雇主可否以契約訂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約定?

不定期契約勞工(我國絕大多數上班族皆屬於此一類型)若選擇自請離職時,應注意勞動基準法(本文簡稱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例如勞工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若欲自請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為10日前,但雇主卻以契約要求勞工須30日前預告。「若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基法為長的預告期間,此是較勞基法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應以本條規定的基準予以取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參照),亦即勞工只需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即可。

六、雇主可否因勞工離職未辦理移交或離職手續而扣留勞工已服勞務的工資?

「勞工於離職後有無辦理移交或離職手續,尚難認基於勞動契約之權利義務,上訴人公司以被上訴人尚未辦理移交或離職手續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被上訴人請求給付薪資報酬,尚非可採。」(台灣高等法院 8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判決意旨參照)

「員工是否未辦妥交接手續致公司受有損害,乃公司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之問題,尚不得執此主張其逕自扣發勞工工資之行為合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34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只要是勞工已經提供勞務的部分,該勞工即有權獲得應有的工資,雇主自不得藉故扣留工資拒不給付,亦即雇主不得因勞工未事先預告即辭職,而以扣薪作為違約或損害賠償費用,或以勞工需辦妥離職交接手續後,始發給工資為由,主張遲付工資,此均為法所不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參照)。
     
      
舊 2015-03-17, 04:33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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