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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死亡登記前(死亡內一個月),先把錢領出來,因為銀行收到通知就會凍結帳戶。
如果要錢辦後事,你會哭死,遺產稅是以死亡日來計算,所以順便把存摺刷一刷以後不用再跑一趟。
如果硬要走標準程序,你會吐血的。
****以下標準程序*******
存款繼承
認定存戶死亡應具備之證件:一律以生前居住地區公所發給之戶籍謄本記載內容或公私立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書為處理之準繩。(財政部49台財錢發字第0905號函)
存款人死亡,其繼承人來行聲明其事由並要求付款時,應辦理下列手續:
(1)請繼承人提出「存款人死亡證明書」(例如:存款人生前居住地鄉、鎮、區公所發給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公私立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之確定判決)、「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證件」(例如: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被繼承人存款在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免附)及「存款證件」(例如:空白支票簿、存單或存摺等),無須由繼承人將其繼承事由刊登報紙,如繼承人所檢附之繼承證件尚欠完備,可否由繼承人具保申請,由各營業單位自行斟酌辦理。(銀行公會73年12月19日全會業字第1137號函)
(2)請繼承人填具「繼承人領取存款遺產申請書」並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其不能繳付者,不得受理。
繼承人於辦理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時,如被繼承人存款餘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繼承人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財政部84年3月22日台融局一字第84255102號函)
存款之繼承如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如附具體證據,得於存款繼承人提出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和解或調解筆錄前暫停付款,必要時可將該筆存款提存於法院提存所。
存款繼承人有數人時,應請各繼承人提出印鑑證明書或足以證明其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由全體繼承人會同簽章領款,如由全體繼承人委任一人代表領款時,須提出經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之委託書。
在台無親屬之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其遺留在金融機構存款之提領手續,為因應事實需要,同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未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前,可先以準遺產管理人身分備函辦理提領手續。(財政部77年12月23日台財融字第770959462號函)
在台單身榮民死亡,其遺留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同意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授權由其附屬機構代表該會備函逕行提領。(財政部78年2月27日台財融字第780032571號函)
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來台領取被繼承人銀行存款與開啟保管箱等繼承財產,其所需文件均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驗證。(金融局80年10月1日台融局8016476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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