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陳姓女子4年前在家洗澡時,安裝在浴室的櫻花電熱水器竟突然爆炸,她被機體碎片炸傷導致頭臉部外傷、右眼鈍挫傷等,陳女認為櫻花公司產品不具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提告求償500萬元,一審原敗訴,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定該產品安全性不足且欠缺警告標示,逆轉判決櫻花總公司與經銷商應連帶賠償陳女126萬元,陳女仍可上訴。
記者下午找到陳女,事發後他曾找過櫻花,但對方不認為產品有瑕疵,只願賠5萬元,她才會提告求償,這次法院判她勝訴,她不會再上訴。櫻花尚未有回應。
陳女提告指出,她在2006年間購買櫻花SH-196電熱水器,並安裝在住處浴室內,但廠商在安裝銷售時並未向她說明使用方法及維護方式,也沒在產品上張貼警告標示、緊急處理危險方法或產品使用年限等,2011年7月間,她在浴室洗澡時,電熱水器因未斷電空燒產生爆炸,害她受傷頭臉受傷,嚴重影響經營的網路購物工作,要求櫻花公司及經銷商應依《消保法》規定連帶賠償她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合計500萬元。
櫻花公司則辯稱,該型號電熱水器係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後始行銷售,設計及生產皆符合製造當時之專業水準與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該產品經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鑑定結果,研判爆炸意外之可能原因係產品老化及安裝問題,且陳婦自購買起至意外發生時止計6 至7 年間,從未通知廠商維修或做安檢,其損害應與電熱水器是否有瑕疵或提供之服務並無任何關係等。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經鑑定,爆炸主因為加熱筒材質硬化、脆化,加上電熱管電源控制開關老化,導致過熱時應斷電而未斷電,加熱筒無法承受熱水過熱而從筒內脆弱點爆裂。既然產品老化可能發生爆炸,則產品老化後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即屬重要警告標示,櫻花公司雖辯稱若定期維修保養就無用期限等,但合議庭發現該公司就瞬熱式熱水器定期維修保養項目,並未包含電源控制開關老化,因此理應在產品上張貼警告標誌或使用期限,否則就不具合理可期待之安全性,應賠償消費者因此產生的損失。(王吟芳/高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