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表列金額 收據那些保留不用拿出來 有需要證明再拿出來
不用去管保險 對方的保險是她自己要去申請
你的保險是你繳的也不該算在這上面
就人平安剩賠錢的小事 直接談錢就好 保險是浪費人生
1.財物損失(機車 衣物 其他)
這不是看甚麼殘值 就是你"歸復原狀"實際花多少
假設身上衣服破損當然也算 車廂內東西摔壞了也是
2.醫療賠償(不包含保險)
看你是住院 還是買補品 還是怎樣的 只要你講的出來合理 就列上去
合理是指老人家虛弱 可能買點紅蔘吊口氣 一定受傷期間所支付的補品
包括看護支付的相關費用 例如坐計程車這類也可
不要誇張到人都沒事了還算上三餐
3.工作損失(因此事造成"直接性"收入減損)
4.精神損失(這個要自行斟酌)
之前車禍參照有經驗的意見 鑑定出來是對方過失(100%)
上法院一遞 對方死不賠硬要凹肇事責任 法官自動教訓對方
叫你去談好和解不然下次直接判過失傷害+賠償
當時有深刻感受到法官心中OS:老娘中餐還沒吃 你還在那邊凹
當然賠償一定要合理 法官看太多車禍根本小兒科
只要拿來一看就知道是怎麼回事 怎麼凹都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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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做法 申請了肇事責任之後去找免費律師問
這比你在網路上抓蝦更快...不能保證網路上一定都能解決你的問題lol
當事雙方永遠最清楚來龍去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