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bsolute
感謝回覆  的確沒有合理的論述主張,故已不會去想精神慰撫金這件事了
頂多就是以醫院開的診斷書上註明的『需45天24小時專人照護』來求償一天兩千的看護費。
也謝謝分享底下這些參考資訊 
|
不太懂發生事故這麼久,還沒去申請強制險的理賠嗎?
http://www.cali.org.tw/file/what_do_you_do.pdf
另外以你這種無法確認肇事責任,就當各50%好了,強制險的理賠看護費用: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看護費(每日以1,200元為限,最高以30日計
真的告下去,前三十天看護費用由強制險負責(額外包含醫療、接送也是強制險買單),對方只要再出15天2000*50%肇事責任,1萬5。
告下去划算嗎?不如直接開個4-8萬看護費用給對方,說大家不要告來告去,直接簽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