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看法完全不同,
這是依合約解決高鐵問題的最合理做法。
交通部與官股董事拖到事件效期的最後一天進入仲裁,
總算開始解決問題的第一步,
仲裁結果出來後若認定需補償則該金額雙方再依上圖第4項的各種方式折算,
其中最合理方式就是抵算成營運年限。
高鐵帳上4500億左右的負債其中800億左右是先認列一部份預計要付給政府的回饋金,
(假設特別股全贖回與現有專戶資金互抵,所以兩者都先不列入)
回饋金另外大約還有260億左右也會以分年認列應付利息的方式計入,
(4500+260)/18.5=257億 --->現有年限下可運用的營業現金流入每年要有257億才能清償,
而高鐵現行營業現金流1年約200億,再扣掉留做設備更新50億,
每年可運用營業現金流約150億,
4760/150=31.7 清掉負債要32年左右,
考慮站區開發年限和高鐵營運年限不同,
營運年限延15年後剩33.5年與站區開發一致,
(還有一個原因是合約最後5年買的設備期滿為有償移轉需交通部同意並計算殘值,
高鐵初期的30列車在營運第35年需更換,約在合約延8.5年左右,
延15年差不多可避開這一項。)
期滿後一併收回或重簽合約,
到時在主要資產已認列完畢下重簽合約的營收分配繳回比率可以大幅拉高,
以高鐵收益來補台鐵措措有餘。
不需另外投入資金,
延15年左右讓合約可以走完收回高鐵與全部的回饋金,
怎麼看都是最有利的決解方式。
之前那種再投錢延40年財改案實在看不出支持的理由,
跟本擺明把金雞母賤賣。
依財報貸款的還款條件及饋金支出時程或是帳面權益數變化來看,
還有3~5年的時間等仲裁的處理結果。
(交通部講的3月帳面破產只有在法院或簽證會計師作出違背公司法的認定之下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