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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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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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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inn
國民年金法

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

四、 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五、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下面還有一堆說明就不貼了,詳細請見勞動部
http://www.bli.gov.tw/sub.aspx?a=baASzBc7nQQ%3D

老實說,錢都不夠拿來買吃的了,更不會拿去繳國民年金...


這一條是指國民年金實施前己滿65歲的人
實際上當時已經在領老人年金了, 這些限制也都是老人年金的限制
所以是把老人年金的部分併進來國民年金中
舊 2015-02-23, 07:54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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