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
要砲法官是酒駕幫兇,打擊警方執法士氣的人,建議請先看完大法官解釋文535、699跟本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2年交字第293號裁判書的判決理由,不要光看新聞斷章取意的內容,這個判決去年底(2014年12月29日)出來了,不是新聞所寫的昨日,拖這麼久才報,也不曉得有沒有上訴。
行政法院外號敗訴法院,有錢建榮這種法官大家要感恩(雖然錢法官的部份見解個人是......),而且這個判決也只拘束這個案子不會變成通案。
比例原則是跟憲法一樣位階的,目的與手段要平衡,政府的行政行為(公權力的行使)本來就要以對人民權益最小侵犯的方式為之,如果認為沒喝酒幹嘛怕酒測,哪就跟沒犯法幹嘛怕監聽一樣,這樣的人蠻適合住在台灣的。
刑法都必具要依證據推定事實(刑訴205),如果拒絕酒測就可以直接認定有喝酒,等於用程序推定事實,而非用證據推定事實,就變成行政法有高於刑法的證據法則。
用平常心來看,不過就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而已。
以本案,現場員警都承認當事人無喝酒的跡象,僅是拒絕酒測就被課以相當於酒駕的處罰,本來就不具「適當性原則」及「必要性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