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lee
我一直認為台灣不是法規的問題,而是法官的認知
這裡有人認為執法過當,不知臨檢這個行為是否違憲?根本連臨檢都不可以施行?
這個判例可以引申,倘若遇到酒測臨檢,在員警未看到前駕駛者馬上載上口罩(記得用N95),然後堅持不脫下來給員警聞有沒有酒氣,理由是"我認為自己沒有酒駕,為什麼要脫口罩給聞?"甚至可以說有感冒,反正目測看不出來就有理由拒絕
其實這是邏輯上的問題,客觀判斷是如何?目測?有沒有酒氣?這些都是主觀的認知,上法院是看酒測儀器顯示的數據,或是抽血檢驗
因此,當事人有沒有酒駕?由於拒測,答案是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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