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mh01304
好笑
有哪個在那不許你行使"自身權力"了?
請你行使呀
請你貫徹到底呀
遇臨檢就說對方違反職權法你沒義務配合
直接閃人呀
連自個講的東西都不敢作
一下又警察沒權隨意攔車
一下又不停到時被告妨礙公務
自個在那自掌嘴巴自打臉?
連行使自己口口聲聲在那宣稱的正當權力都不敢?
就只敢在網上作鍵盤鬥士來屁?
難怪還真就只有作鬼島奴才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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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認為台灣不是法規的問題,而是法官的認知
這裡有人認為執法過當,不知臨檢這個行為是否違憲?根本連臨檢都不可以施行?
這個判例可以引申,倘若遇到酒測臨檢,在員警未看到前駕駛者馬上載上口罩(記得用N95),然後堅持不脫下來給員警聞有沒有酒氣,理由是"我認為自己沒有酒駕,為什麼要脫口罩給聞?"甚至可以說有感冒,反正目測看不出來就有理由拒絕
其實這是邏輯上的問題,客觀判斷是如何?目測?有沒有酒氣?這些都是主觀的認知,上法院是看酒測儀器顯示的數據,或是抽血檢驗
因此,當事人有沒有酒駕?由於拒測,答案是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