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emh0130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我也覺得這個判決做的不錯。
沒有合理原因認定是喝酒,幹嘛要酒測?

是不是以後商場也可以找警方來,然後所有出去商場的客人都要搜身,然後她們也認為這樣是對的?以後去機場警方覺得妳肛門塞毒品,也就隨便開始摳她們肛門?

這個本來就是執法過當... 真不知道支持的網友是在想什麼... 有時候看他們覺得法官恐龍的言論就想笑...

辯解過了攔截點才停的網友更是強辯...
過攔截點才停一定有法條可以告,再不爽一點的話還有萬用的「危險駕駛」可以用... 但偏偏要用酒測搞?

好笑? 拿呼一口氣的程度去無限上綱到脫光光摳肛門? 半斤比一兩,50步比0步
我倒覺得這種強辯方式才真好笑

不過機場這個例子舉的好
聽說你好像是待國外的?
不知道你過機場人家要你行李過x光機
人過金屬探側器
你是什麼反應?
如果你也能:又沒合理原因認定我攜械藏毒你這是執法過當
並且最後記得再拿肛門出來扯
那我只能說我會五體投地衷心配服
舊 2015-02-21, 12:24 PM #6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mh01304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