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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h0130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引用:
作者Elros
法規在這自己看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份。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前提沒滿足就執法 這不是執法過當是啥?
(警察執法是有其前提跟範圍的 不是你想怎麼幹就怎麼幹)

別逗啦
照這邏輯
那警察應該是連攔車都不能攔,連檢查都不能檢查
甚至就連設臨檢哨的權力都沒有
換句話說,今天這名車主的正確作法應該是直接無視臨檢大剌剌開走就行,是嗎?

所以我覺得樓上某幾個的邏輯看了實在是覺得很好笑
攔下來可以,要求打開車窗可以,探頭過來聞有沒酒味可以,但就是要他再多吹一口氣不行?

還有扯一堆什麼摳肛門拖光衣服之類的來強辯
如果今天警察要求的檢測方法是針筒插進去抽血出來驗
或者是手指捅破個洞滴血到機器裡
這種侵犯性遠超過吹一口氣的方式
那我就也會贊同這個判決
這種方式的確是違反比例原則

否則請問吹一口氣是要多久時間?五秒?十秒?
還是少了這口氣你會因此而缺氧?還是窒息?
再舉個例子
我曾經有遇過臨檢警察不是用酒測器
而是要求先深呼吸一口氣再吐出來聞有沒有酒味
那請問若吹酒側器不行,那這種方式可以嗎?
就對駕駛人的過程來講這兩者幾乎是一樣的
(甚至我這個還多吸了一口)
舊 2015-02-21, 12:01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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