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clee
看不懂你的理論?
當時執行的勤務是臨檢酒駕,不配合給的罪名是拒酒測,這不就是相應的罪名嗎?如果,條子開的是沒載安全帽,這才是沒相應 
|
某部分來說,你也是對的
但是對其它人來說(包括法官),有些事,執法的程序正義更重要
有了程序正義,後面的作為才能合法
沒有程序正義,不管對方如何,執法的一方就站不住了
我國要講這個程序正義算很鬆散了,如果是在國外
一個殺人犯,可能因為警方的一個採證,不合乎程序正義,沒有照法律來走
被對方律師發現並告知法庭,那麼這個殺人犯應該就當庭無罪釋放了
因為所有的證據在此時都不是證據了,檢方得重新舉新事證,之前取得的歸零都不算。
什麼
因造成的
果?
只要那個
因不對,就不用談後面那個
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