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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世笑紅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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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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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Jose Chin
釋字第535號大法官解釋文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


聽說司法考試考法官就是要背這些嘛…
舊 2015-02-17, 12:04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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