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arlordean
http://www.npbmto.gov.tw/doc/2_1_3.doc
犯竊佔罪和違反《水保法》只能擇一適用判刑,
清境民宿佔濫墾那麼嚴重,真正有安全疑慮,
最多才判個6個月。
顯然你在批評之前沒有做功課,
還是因為他有黨證,
水保法他沒有判個最重20年不滿意? 
要是我是法官,
清境業者至少判個7~15年,
劉大概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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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擇一適用這種事,你的連結也只表明「至少」會被以較重的水保法判,而沒說不會被兩者分論併罰,如果只能擇一適用,檢察官何必這樣起訴?
還有起訴七罪,只有一項有罪是事實。明目張膽違法,中間都不用「交關」一下?這部份完全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