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酢醬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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酢醬麵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豬窩
文章: 236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我才不知道你在呼攏啥

1.京站跟三創是附屬大於主建物,甚至京站為了附屬用途反而妨礙原始用途

而三創在投標時以限制投標金"上限"的手法開"最有利標",前一陣子的爭議不過是連不平等合約裡的應有事項都想賴帳而引起的

再說,擔心廠商虧錢?可沒人壓著廠商來做投標慈善事業

2.打著台北秋葉原名義說要BOT,結果開出的標案合約裡僅規範停車場停車位數量,對於附屬建物規範只有外加的相關產業的模糊規範

然後使用執照發的跟合約以及當初開發的理由三者各不相同

這種東西跟美河市以捷運機廠為由實則開發住宅區有啥兩樣

超奇怪的,為何在不同論壇卻總有人PO同樣問題,
而且問題發問的順序,還總是一模一樣!

不知是拿到同版本教戰手冊呢,還是長期都看同家
媒體因此資訊深植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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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總是掠人之美,把別人辛苦找來的資料拿來回覆你.

所以請你直接去看吧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8&t=4262635&p=4

另外你自己也說了廠商投標是要賺錢,那為何還要反覆質疑:
"沒人強壓廠商投標作慈善事業"

你這邏輯不是很矛盾嗎?


1.
節錄財政部的BOT促參條例說明文件: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中附屬事業可使用土地之範圍,促參法並無相關規範
,附屬事業之興辦係由主辦機關按個案特性及財務試算自行規劃。

附屬事業興辦之目的,除有促進公共建設推動之目的,及繁榮公共建設本業
外,更與公共建設服務之品質有關,如轉運站旁之商場,車站鄰近之旅館、
酒店、商業設施等皆屬之。



2.
附屬大於主建物,議約後大幅修改契約讓利於廠商...高雄也有同樣情形:

高雄市政府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高雄市現代化綜合體育館民間參與開發案,與廠商於民國(下同)93年1月簽訂開發經營契約,總計畫經費79億元,由政府投資15億元,並將本案地上權設定於廠商,存續期間為50年。

本案議約後,實際簽訂之契約內容將施工逾期應支付之違約金,由每日50萬元降低為10萬元,並刪除營運期間違約應支付違約金每日20萬元之條文,及增列廠商可申請融資利息補貼等規定...
舊 2015-02-12, 11:23 AM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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