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_akemi
原則上,公家單位任用才不管公務員住在哪裡...
遠區分派就兩種,要嘛派宿舍,如果抽不到就發租屋津貼。
再不然就申請交通費。
問題是...不管是租屋或通勤,那些金錢與時間的耗損都不能全額請領。
所以實務上,都是上面長官默許變相的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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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光討論, 卻沒人去看看實際的施行辦法是什麼就拼命砲......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
引用:
五、員工搭乘各類大眾交通工具,其交通費應以火車、捷運及公、民營汽車最低之票價報支
,並應以最節省、段數最少之通勤方式為之。如有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
者,其交通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每日所需金額。實施週休二日制機關以每月二
十一日計,隔日制(輪一休一)機關以每月十四日計發補助。員工如有二處以上居所,
應以其距離辦公處所最近之居所申請交通補助費。
六、員工自備交通工具上下班者,其交通費比照第五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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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算實際上搭高鐵或飛機趕上班的, 交通補助費頂多也只發給火車票價的車資,
而且只發給"通勤電車"等級的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