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IREFALCON
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阿..., 依法最重是可以關到三年...
但是法律還是有比例原則, 初犯就判關三年?
你也太看得起中華民國法律了, NYC能這樣搞嗎?
"因為他之前有攻擊其他民眾紀錄, 所以這次攻擊警察可以直接判有期徒刑"?
你自己都不會贊成這樣的邏輯吧...
又, 刑法裡面是針對公務員, 所以愛國同心會如果看到警察來就裝乖或者玩我跑你追, 也還是不適用刑法的.
既然你提了太陽花, 最後有沒有判? 沒有嘛...
所以這件事真要鬧上法院, 會判有期徒刑? 有判個拘役三五天就算很給面子了...
中華民國是有法律的, 但也不是隨著民粹鄉民喊判多重就判多重的...
所以呢? 鄉民還有什麼高見能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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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政府無心處理嘛! 這需要自欺欺人嗎?
別說三年, 關三個月也很夠瞧的了...
10天不夠, 三個月, 三個月不夠, 半年... 如果每個人都關到三年..
我不相信愛國同心會還有幾隻敢出來作亂?!
重點不在怎罰對方, 而是政府及警方自身的態度!
這才是該被檢視批評的!
抗爭活動中發生警民衝突, 跟直接媒體前叫陣我要打你, 看你拿我怎樣..
這完全是兩種不同程度的事... 前者全世界抗爭活動發生一點不為奇..
就像太陽花學運, 那些民眾學生抗爭的對象"並非警察"...
只是激烈衝突中難免會有一定傷損... 台灣也沒有傷亡特別重吧?
後者根本直接藐視基本的國家公權力... 如果警方不打算"特別"對其處理..
難道要等打死人, 或燒砸到警察局才當回事嗎?
我可以很明白告訴你: 台灣警察對其他直接警方挑釁的行為, 從來不會這麼"寬容"的!
直接殺警/襲警(不是一般民眾抗爭打到警察這種), 警方都是"優先""特別"處理
這類直接挑戰執法權威的案件!
今天警察面對直接挑釁如此軟弱, 只是在踐踏自己的執法尊嚴而已...
更不要說老百姓大半也是心中雪亮, 知道你警察對上"大黑道""中國同路人"
特別服軟! 賤格到不可思議..... 稅金不是拿來養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