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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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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到死顯然過了,
拘役跟罰金不痛不癢,
可是那個喜歡強調法律刑責的,
有沒有發現一堆罪名其實還是有徒刑的.
看他們有幾個願意進去蹲兩三年.

刑法
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6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第149條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0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2條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外,
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顯然問題絕對不是無法可管,無法可依,
所以老是嘴上說依法行政,謝謝指教遮掩不了不敢依法嚴辦的事實.
另外強調一句,我沒有偏袒法輪功,所以法輪功如果犯法我贊成一視同仁.
法輪功如果犯法我贊成一視同仁.
法輪功如果犯法我贊成一視同仁.
因為很重要,所以我要說三次.
我知道有人肯定又要偷換概念扯太陽花,那也一樣啊.
舊 2015-01-31, 04:47 AM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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