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三成里
這樣喔~~
假設屁小孩毆打你的時候說:這個人穿牛仔褲嚴重侵犯我們一伙人的視覺神經
理由夠充分了吧?
假設:
你出門逛街--->因故被屁小孩毆打--->上新聞版面影響攤商業績
所以
警方有權要求你不得踏出家門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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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假設, 警察有權要求的不是我不得踏出家門, 而是有權勸阻我穿牛仔褲挑興小屁孩.
如果我執意穿牛仔褲, 老子就是只有牛仔褲怎麼辦?
被打就告傷害嘛, 不想被打就換條路走嘛.
所以回到問題原點, 法輪功的有沒有告?
看後續補充的新聞是有嘛...
有沒有照該判的法律判?
也是有的嘛...
判得夠不夠重?
看來是沒有.
但是很抱歉, 這就是法治, 最多只能判到法律規定的上限.
也許能期待哪天法官判得夠重, 這個問題也是可以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