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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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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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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FIREFALCON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67
第八條: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第九條: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你是說愛國同心會精神不正常嗎...
舊 2015-01-29, 02:00 P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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