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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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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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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ketk
是的..大大您好.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譁滋事,不聽禁止者。」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現在很明顯在茲事挑釁的是愛國畜牲會, 法輪功我經過時大多是跟一般的天主教, 摩門教等傳教差不多, 頂多布置了一堆海報有點礙眼.
這樣可以回答大大了嗎? 但是為何有法卻不被執行呢? 真的滿耐人尋味的
^___^ 呵呵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067
第八條: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第九條: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舊 2015-01-29, 01:59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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