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新聞殺傷力太大已被迫移除?「可用組織性犯罪偵辦愛國同心會」
作者:周武榮(律師)
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訂組織犯罪條例,這是前揭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所揭櫫的,立法目的。
可見,組織犯罪條例,並不是只適用於,黑社會組織,而是只要符合該條例所稱的,犯罪組織定義,就可以用此條例,繩之以法,組織犯罪條例定義的,犯罪組織是,『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只要符合,上述所稱的條件,就可以用組織犯罪條例,偵辦該組織的犯罪行為,不論他的名稱是慈祥,善良,大愛,或是愛國,
愛國同心會,聚眾鬥毆表達言論自由的人士,破壞台灣民主自由價值下的,人民權益,甚且目無法紀公然挑戰公權力,非僅浪費維護治安的警力資源,更嚴重破壞了台灣的社會秩序,可見偵辦愛國同心會眾的違法行為,完全符合組織犯罪的立法目的
愛國同心會一定是三人以上而且一定有內部管理結構,雖然愛國同心會,應該不是以犯罪為成立宗旨,但是他的成員們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暴力性的攻擊,表達言論自由的人士,已經完全符合,犯罪組織的定義。
警政署或台北市警局,不應再縱容此犯罪行為,而僅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傷害恐嚇輕罪偵辦,應該以組織犯罪條例,列冊移送地檢署,不能因五星旗而畏懼,或因其名稱中有愛國,就差別待遇,不然以後愛國竹聯幫,愛國四海幫,愛國天道盟,不管什麼幫會,大家都加上愛國兩字,不就都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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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http://m.match.net.tw/mi/news/headline/20150124/2748009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http://lis.ly.gov.tw/lght…/lawstat...57485112200.htm
https://www.dropbox.com/s/3pmm1di23...0990_n.jpg?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