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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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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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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rabster
是中華民國國旗看到五星旗出現的地方必須自動消失的政治自由...
討厭法輪功是一回事,但是因為討厭法輪功就允許警察對施暴的視若無睹,
這這這?!
如果法輪功的抗議措施有過激的地方依法取締也是應該的,
要不然只是讓他們就地表演行為藝術也還好...
一些無厘頭的行為藝術家/快閃族/街頭藝人做的事情更擾民.
要不然公告101廣場為禁止集會區,一視同仁通通驅逐或逮捕也行.

贊同樓下那句重點,台灣沒有打人的自由.

確實啦, 台灣是沒有打人的自由...
不過看到兩派小屁孩火拼, 應該大部分的一般民眾是等兩邊打完再報警, 警察來意思意思清點一下死傷吧...

在沒有打到斷手斷腳喪失身體機能以前, 都還不能算是重傷害罪,
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被打的都不吭聲了

普通傷害係屬告訴乃論之論,受害人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倘逾期提起告訴。司法機關僅能以不受理的方式處理。

我承認我不喜歡法輪功, 所以我對這件事選擇冷眼旁觀...

再者, 重點目標是要解決"打人"這件事情, 所以如同前面所說的, 就把法輪功搞走事情就解決了嘛...

101如果是可以讓法輪功擺攤的地方, 法輪功就不用每天在那邊跟警衛捉迷藏了.
為什麼不動用公權力?
因為那個地方雖然是開放空間, 但還是101的私人產業範圍, 101也還是有社會形像顧慮的.
     
      
舊 2015-01-29, 10:51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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