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ba1c
特別股本來就是要公司有賺時才有要求股息的權利, 所以沒有因積欠股息而破產的問題. 至於特別股若真的全部要求贖回造成破產, 破產時是優先還債, 即使有剩下給特別股, 肯定也沒多少. 所以特別股東真會做這種徒勞無功的蠢事? 這違反常識.
|
特別股東真會做這種徒勞無功的蠢事?---->尤其銀行團成員也持有部份特別股,照道理高鐵若要動用部份專戶資金銀行團不會拒絕才合理。(畢竟債優於股的情形下,最起碼會願意讓高鐵動用可供贖回銀行團成員持股的金額。)
關於特別股股息的問題,看過這遍
呂秋遠打臉葉匡時 就會明白,裡面寫的很清楚依
公司法(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第二百三十二條 的規定特別股只有在補平累積虧損後有盈餘時及興建期時才能派發股息,昨天高院的三個相關判決結果
特別股股息爭訟 高鐵再勝 也是如此,難怪財改案沒過後交通部發的新聞穚會一改之前說特別股列負債會資不抵債破產的說法,變成說自有資本率不到2%。(看來交通部自己也知道之前講法是為了嚇人虎爛的。)
然後現在改用合約內財務比率要求高鐵公司的條款去套另一個發起人持股條款的對像5大原始股東,繼續把一切責任都推到5大原始股東身上。
現在就看是官方寧願損失公股權益也要讓高鐵"被破產"好換人接手的手段比較硬,
(不讓高鐵動專戶、放消息高鐵可能會需要認列1500億資產減損、指責5大股東、拖延協商不進入仲裁。)
還是現在大陸工程被搞到不爽要照合約提除外與不可抗力端爭的仲裁會比較快有進展。
(2月16前看會被官方及官股董事繼續拖延再展期3個月協商還是正式進入仲裁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