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Valkyrie
該案契約明列主體事業是地下停車場,商場反成附屬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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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案例早已存在, 京站和阪急都是, 主體和附屬本就是因為其目的和配套, 本業本來就可能虧錢
可以看看連結內容寫得更清楚. 要看事情的真相還是看雙方交辯後再說, 不用急著下定論.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ingnews/1208712
引用:
三創說明:BOT法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條例,是以公共建設為本業,但顧及本業可能虧錢,所以增加附屬事業~商場,提振民間投資意願,台北市的BOT案交九--京站、市府轉運站-阪急都是同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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