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ony023
台灣BOT案每次廠商都會在合約中加註附屬設備由廠商自行管理
明明鴻海就是標停車場,然後搞個地上12層建物,試問停車場能賺幾個錢,把上面12層樓板每一個租出去的租金可收多少?懂小學數學就自己算算!
連同松菸文創,大巨蛋都是比照同一種模式,說難聽一點就是分贓者不均罷了
|
越看數字就陷入有心人製造的數字迷思.
可以想想建築設備由廠商建造, 不由廠商管理而由市府管理的話, 那廠商是佛心捐款建造送給市府就是?
如果今天你是鍋董, 你願意蓋好設備後交由市府管理收租然後自己撤退?
有這種想法的話鴻海應該早就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