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77
引用:
作者pompom
政府用行政法套上
....規範民眾?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有個 XXX 賣禁藥捐國庫6百萬 就沒事

Wakamoto 若元胃腸錠在日本買約日幣1,500約台幣四百多

COTSCO 賣約 七百五

照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胃藥 1,000粒瓶裝 也就 帶1瓶
舊 2015-01-19, 09:10 AM #2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