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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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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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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鋼蛋3
映像中,這是舊聞以前就報過了
2013年的舊聞
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305260241-1.aspx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204319

102年初,台北市殯葬處向郭志祥表示,因為有多人檢舉,
「善願愛心協會」違反殯葬業管理條例中的第42條第5項規定及該條例第23條第一項,
違者以該條例第84條相關規定處罰,除勒令停業外,按次罰款6到30萬元

完整條文在這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PCODE=D0020040

搞不好是擋人財,被殯葬業者檢舉

我查了一下
https://mort.moi.gov.tw/frontsite/s...5&iscancel=true
引用:
作者第42條
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之殯葬場所開發租售業及殯葬服務業,並已報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視同取得前項許可。

殯葬禮儀服務業於前二項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市)外營業者,應持原許可經營證明報請營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營業。但其設有營業處所營業者,並應加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加入該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

第一項規定以外之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領得經營許可證書,並加入所在地之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其於原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市)外營業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申請經營許可之程序、事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引用:
作者第23條
殯儀館及火化場經營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其火化之地點,以合法設置之殯葬設施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內為限。

前項設施之設置基準、應備功能、設備及其使用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看來是"朕不給的,你不能搶",就跟貨車司機一定要靠行一樣,車行不一定會找工做給你,但是你加入車行政府才方便管控你,因此要當貨車司機一定要乖乖加入一個車行繳規費,即使車行對你的生意有害無利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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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01-13, 02:46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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