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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h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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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引用:
作者cmwang
法律從來沒說在電扶梯上站穩的人有讓路的義務,卻有規範用強暴脅迫方式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者是要被處罰的條文喔....

若什麼事都非得要有法律明文規範才算數
那咱們這社會也實在太可悲了點吧
法律也沒規定在公車上要禮讓老弱呀
法律也沒規定路上有人車禍受傷要幫忙叫救護車呀
所以勒?
通通視若無睹就好?
舊 2015-01-12, 11:40 AM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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