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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so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意圖前進而推擠行人,有機會被告「強制罪」。

意圖前進而沒碰到人,若是蛇行、任意變換車道、故意逼車,有機會被告「危險駕駛」,但他沒騎車或開車,不知有沒有類似的罪。

意圖前進而大聲叫囂叫人讓路,有無「加害自由,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有機會被告「恐嚇罪」。

在車禍事故中,無論「追撞」或「推撞」,前車因而受損,責任都在「未保持安全距離」之後車。本案是行人,不知是否可以類推適用,如果後面的人強推前面的人,有機會研究。

性別是否為異性,本案小妹妹為女性(這雖廢話,但還是要註明),如果推人者為男性,被害者被迫受到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或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簡單的說,只要小妹妹對大哥哥感到「不舒服」),就有機會報警。如果男性意圖性侵,繼續擴大打擊範圍。
舊 2015-01-12, 08:23 AM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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