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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小鴨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76
奇怪?人民有機會可以行使憲法所賦予但從沒有真正落實過的罷免權,照理說應該放鞭炮慶祝,為什麼「法律」可以訂出違反憲法精神的法條?

另外,選舉權的相反為罷免權,為什麼選舉時可以大肆宣傳,罷免時卻連宣傳都不可以?一個公職人員做得不好,應可受「公」評才對啊,所謂的公,就是指公開,三人以上,為什麼法律只要人民以「口耳私底下相傳」來評斷、傳播公職人員做得不好,這是什麼道理可以說來聞香一下嗎?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6 條第三項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
活動。
舊 2015-01-08, 01:44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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