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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巧借例,延用總貸款100元,期限10還款,每年分期繳清,利息1元。
一
這本來是標準的直線法,以資產負債表的表示如下:
第0年有資產(汽車100元),應付銀行借款100元
第1年有資產90元(汽車100元-備抵折舊10元)、應付銀行借款90元(已付當年分期10元+利息1元)
第2年有資產80元(汽車100元-備抵折舊20元)、應付銀行借款80元(已付當年分期10元+利息1元)
以下類推
..
第10年應有資產0元(汽車100元-備抵折舊100元)、應付銀行借款0元(已付當年分期10元+利息1元)
如果能按時繳款,以總利息10元的代價,10年內能把100元銀行借款還清。
二
但是特殊折舊,違反一般會計原則。
第0年有資產(汽車100元),應付銀行借款100元
第1年有資產99元(汽車100元-備抵折舊1元)、應付銀行借款99元(已付當年分期1元+利息1元)
第2年有資產98元(汽車100元-備抵折舊2元)、應付銀行借款98元(已付當年分期1元+利息1元)
以下類推
..
第10年應有資產0元(汽車100元-備抵折舊100元)、應付銀行借款0元(已付當年分期91元+利息1元)
如果能按時繳款,以總利息10元的代價,10年內能把100元銀行借款還清。
三
看清楚標準折舊與特殊折舊有何不同了嗎?
雖然總利息不變,兩者都是10元,但是特殊折舊把大部分集中在最後1年,因此前9年高估資產及負債,而且很可能第10年拿不出91元。
原來預計借100元在10年賺錢超過10元,足以用來支付利息,但是若是借100元還賺不到10元,最後1年就無法償還本金。
為了避免到期無法付錢,第9年時,若能延長期限,那第10年就不用還,比方延長40年,最後付錢日就在第50年,而不是第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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