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etts
營利的方式是可以調整的
就像路邊停車一樣
若是拆除違建是有拆除獎金
檢舉交通違規有檢舉獎金
對於民怨的前幾名有獎金
有何不可。
很多公務人員受限於民意代表的威脅
若是全民檢舉的方式
效率將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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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鬧啊啦, 你看看先前有一篇討論到超速抓紅燈被列為警政績效那篇, 就有人對這個超不爽的, 喊警察搶錢之類的. 實際上那是執法重點, 交通違規罰款不是營收. 你把營利和全民綁在一起了.
全民檢舉對"違規事項"是可行方案沒錯, 這就跟營利沒什麼關聯性, 檢舉獎金是國庫支出, 罰款是收歸國庫, 不是該單位的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