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Eater2013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157
剛剛快速瀏覽了一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L0040001

第4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但是沒有規定業者妨礙或拒絕要怎麼罰

第42-1條
為維護食品安全衛生,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

前面說了
警察也很忙的
不一定會理你們衛生局

當然大部分的商家都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但是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
有好公民存在就一定有刁民存在
刁民為什麼敢和官鬥?
因為有一種職業叫做議員.....

舉個例: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14/412914.htm

這件事在風頭上
衛生局長親自出馬
記者跟在旁邊
店家態度還這麼硬
可以想見平常只有稽核員出來他們會怎麼處理
舊 2014-12-30, 11:13 AM #3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ater2013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