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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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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9
「尊親屬」究竟屬於犯罪的構成要件或罪責要件,在刑法學界迭有爭議。一般通說認為被害人係行為人之尊親屬僅為一身分關係,從而具備特定身分之人才會符合罪責加重之要件,舉例言之,倘某甲與某乙共同殺害甲之父,則甲乙均構成一般殺人罪,但甲之身分關係造成罪責加重,而應論以殺害尊親屬罪,反之乙之罪責即不會加重,故尊卑親屬關係是罪責要件而非構成要件。

殺害性侵、性騷擾或虐待子女的尊親屬,或者是因為阻止、報復尊親屬進行重大犯罪行為而造成的殺傷,應予以輕判甚至判無罪;日本法院已經以此規則判刑,但中華民國法律並沒有做任何改進。

殺害性侵或虐待其卑親屬或受照顧者,也應加重判決,如邱毅建議殺害子女者也可判死刑;但中華民國司法對於虐待、性侵、殺害兒童或青少年者經常予以輕判,引發相關團體抗議。

轉自wiki
大家可以藉此想想一些事

RIP
遇到這種父母 早點走早點解脫
長遠來看
這種家庭環境很容易養個問題人物
 
舊 2014-12-25, 09:07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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