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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michelle-lai529
樓上bigDDD網友的回應就大概是小弟想表達的。
表面上是『嚇阻』,骨子裡卻是『賺錢』,既然這麼抽煙這麼不好,那關了公賣局,不准賣煙,公務員官員抽煙視為重大道德瑕疵,這樣不是一勞永逸,或是像一口氣重罰到沒人抽;現在搞的方式卻像是各場所抽煙繳『抽煙稅』一樣。

http://www.complit.org.tw/2053
不是為了『賺錢』,不是在於該項目應該營利或虧損,又何必編列『交通罰款』。


1. 菸害防制法仍然允許部分吸菸空間, 吸菸對健康有害沒錯, 但是目前在全世界多數國家都屬於非違禁品, 沒辦法禁止公賣局或一般通路販售. 菸品本身已經含有健康捐, 已經是光明正大抽稅.

2. 交通罰款預算本來就是會編列, 任何"收入支出"在總預算案都需要編列預期數字, 而交通罰款本身不是在於營利或虧損, 本就是只是紀錄而已. 你如果有擔任過會計或了解這一點就知道有些費用本身就是非關盈虧, 但因為紀錄所需因此仍需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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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舊 2014-12-24, 11:29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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