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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0608564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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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
是不是用分身帳號一切就合乎規定?
同帳號只能標一次的真正涵意是甚麼?是否真的違背?真的需要?
如果賣方先默許了呢?兩次?這時公開得標人後可否主動棄標拋棄得標者權益?
可行的話那再重啟競標前這整個競標是不是已喪失最初的公開原則?
以上問題建立在規則下

賣方應該出來重新說明一下,我要得是一個解釋一個清白
不是一句抱歉,沒人想因為一個競標無意間成了好像禍首
當然我會先無視本人這次的得標,再次交給賣方重新決定!
     
      
舊 2014-12-06, 04:50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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