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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472
引用:
作者rainwens
主要是要簽訂合理的競業條款,
禁止離職員工幾年內不得幫競爭對手或相關產業做事,
但也要給予適當補償,譬如離職時給予好幾年份的離職金。

如果企業不希望員工帶Know how給對手,
卻又不願意花錢保障員工的權益.........人家當然不會鳥你。

大都是知道的時候秘密早就洩漏了
離職的時候都馬另外找理由

競業條款沒有給補償就無效
不過會過去得才看不上補償哩...
惡意挖角要的是技術,買技術的錢比補償多多了
 
舊 2014-12-02, 08:33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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