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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7
引用:
作者teszd
給這種薪水絕對不是買你這個人啦
都是買你從原公司帶走的技術

個人的話我相信能忍住得很少
還是應該有法律禁止才對
這絕對不是正常應有的商業行為

主要是要簽訂合理的競業條款,
禁止離職員工幾年內不得幫競爭對手或相關產業做事,
但也要給予適當補償,譬如離職時給予好幾年份的離職金。

如果企業不希望員工帶Know how給對手,
卻又不願意花錢保障員工的權益.........人家當然不會鳥你。
     
      
舊 2014-12-02, 03:14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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